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号、63号、64号],将于2009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下简称:上海工行)
被告: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工行于2004年8月、2005年3月、2005年6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合计5800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
上海工行于2009年10月13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传票、民事诉状[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号];
2、传票、民事诉状[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
3、传票、民事诉状[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09-96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杨黔明、蒋彦
被告:本公司
杨黔明、蒋彦曾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其二人认为因本公司以前年度虚假信息导致其投资损失,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2009年11月10日,杨黔明、蒋彦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法院裁定情况
2009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20号],对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黔明、蒋彦撤回起诉。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
民事裁定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0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