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昨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深圳仲裁委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龙华支行”)与深圳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科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仲裁的受理情况已刊登于2009 年4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申请人一: 深圳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房产”)
被申请人三: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王秀琴
(二)基本情况
2002年5月27日,深发展龙华支行与富豪科技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其向富豪科技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21个月。深发展龙华支行另与港丰房产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与本公司、王秀琴分别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富豪科技至今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深发展龙华支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裁决港丰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求裁决本公司及王秀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的裁决情况
深圳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亿人民币;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4500万元、10500万元人民币为计算基数,分别自2004年5月21日、2004年4月21日起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第二被申请人以宗地号H215-0008土地的65%份额土地使用权承担本裁决第一项中第一被申请人应偿付的1.5亿本金和罚息的抵押担保责任。
(三)第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四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1,371,13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371,132元。该仲裁费由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已决定就本次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由于相关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仲裁委员会 [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
2、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受字[2009]第0386号】《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