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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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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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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版:信息披露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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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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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09-30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临时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B3学术报告厅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098,284,952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595%。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姜建清董事长主持,杨凯生行长、赵林监事长和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泰国ACL银行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276,034,365,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

      反对票31,7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弃权票32,165,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会议同意本行收购ACL银行(ACL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所有已发行普通股股份以及优先股股份(如适用)的自愿要约收购,授权本行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进行所有为执行自愿要约收购所需要或必须的行动及事项;授权本行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决定ACL银行股份是否从泰国证券交易所退市,在完成自愿要约收购后以本行董事会或管理层届时确定的要约价格发出针对ACL银行所有已发行股份的退市要约,并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进行所有为执行退市要约所需要或必须的行动及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M·C·麦卡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262,862,214,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60%;

      反对票55,2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票13,180,834,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0%。

      M·C·麦卡锡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核准,其任期自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钟嘉年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262,831,865,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50%;

      反对票55,2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票13,211,157,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0%。

      钟嘉年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须银监会核准,其任期自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第一项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第二项、第三项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

      此外,董事会还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试行)〉2009年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