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第793号、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0,211,871.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4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211,871.95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0,211,871.95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1,5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3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2,481,125.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1月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403,185.64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1,403,185.64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34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53,34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1,589,7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至开庭前双方仍有大量业务往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4月2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1,589,757元。
2、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前付清货款11,589,757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5,6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 50,669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相关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13日、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09—032、03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