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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评级
    2009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宏
      ⊙本报记者 周宏

      

      基金评级的新规公布了,这次有关部门是动了真格。

      根据相关公告,这次评级的主要看点在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所有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在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证券业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向证监会备案相关文件。

      其次,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范围:包括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几乎所有向特定对象发布基金公开的评价结果都涵盖在列。

      其三,明确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评价、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进行评奖;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等等。

      总体上一个态度:推崇基金评级长期、科学、理性评级。让基金评级能够真正客观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能力,而不是成为营销者宣传的武器,或是部分基金评价者牟利的工具。

      不得不说,在过去,基金的评级、评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部分问题是对投资者有明显误导作用的。比如,超短期评级,月度收益、甚至是每周涨幅拿出来做宣传资料的有之。比如,有意识的截取某个特别产品、某个特别阶段的表现,以证明投资者能力的有之。甚至,连基金分类也作为基金评级机构向被评级者——基金公司,示好的一个途径。总之能想的都想了。

      其实,这些在境外成熟市场内,早就是通行被禁止的做法。GIPS(全球投资绩效标准)中就明确载入,对上述种种行为的禁止措施。而如今发布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无异于其的“中国版”。

      但我们更关心的是,是否能够“切断”导致上述种种不恰当做法的真正根源——利益交换的灰色途径。“天下熙熙, 皆为利来”。过去那么多不恰当评级结果的根源,在于评级机构在其中寻求回报、或是报告费、或是咨询费、或是佣金回报。只有真正让这块联系得以阻断,中国的评级才算站了起来。

      让基金评级彻底阳光起来,这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