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20日发出通知,于2009年12月2日发布提示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至2009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15:00至2009年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181,0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2,002,3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178,6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79%。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投资设立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02,386,5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 %, 7,711,00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 %, 83,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郭晓夏律师、何俊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