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4年公司债券付息及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发行的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并于2009年12月20日起开始兑付已于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20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客户端选择投资人回售的债券本金。
集中付息期及回售债券的集中兑付期均为自2009年12月20日起的20个工作日,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人办理付息及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有关本次付息及兑付的具体安排,请投资者查阅公司于今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导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关于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付息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8日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付息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的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12月20日发行的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年度利息”),并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兑付已于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20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客户端选择了投资人回售的债券本金。为保证付息及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付息、回售债券兑付相关事宜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4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4蒙电债
3、债券代码:048017
4、发行期限:10年期
5、发行规模:18亿元整
6、债券利率:5.07%
7、计息方式:附息浮动。票面年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5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信用级别:AAA级
9、本次付息的计息期间: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及复利。
10、回售债券: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20日,投资人已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客户端登记回售的债券,计息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19日。
(二)债权登记日
本次付息的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8日。该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结束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按照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20日投资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客户端选择投资人回售的债券亦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回售债券兑付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时间: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3、回售债券集中兑付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20个工作日。
(四)付息、回售债券兑付办法
1、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若没有选择回售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选择回售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及回售债券的本金一并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若没有选择回售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选择回售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及回售债券的本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销商将利息资金及回售债券的本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二级托管的个人和机构持有人,若没有选择回售债券,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若选择回售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及回售债券本金一并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及回售债券本金一并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三、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电力科技楼
联系人:任建华
联系电话:0471-6228411
邮编:010020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17层
联系人:赵欣欣
联系电话:010-84683753
传真:010-84683733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编:100032
关于本次付息及兑付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