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加剧,大部分证券公司为改“坐商”为“行商”,扩大其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探索发展营销人员队伍,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业务。目前,证券公司营销人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1、内部营销人员;2、外部营销人员。两者因与证券公司签署合同的不同而在法律身份上存在差异。其中,内部营销人员与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外部营销人员则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等形式与证券公司确立合作关系。出于习惯,投资者将上述两类人员统称为“证券经纪人”。
2008年6月1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外部营销人员正名为“证券经纪人”,正式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2009年4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界定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对其资质要求、执业规范和管理责任等作出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这一规定至少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而不是机构或者团体;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或者居间人;三是证券经纪人只是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与客户发生法律关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经纪人。基于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模式提供了多种选择,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条件,审慎务实、扬长避短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
上述规定的出台首次在法规层面上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职能。长期以来,作为证券公司以外人员,证券经纪人具有素质参差不齐、合作模式不一、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少数证券经纪人为招揽客户而无序竞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规定既是证券行业兴利除弊、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管部门持续努力的结果,将对提高证券经纪人队伍整体素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扩大投资者群体、增强证券公司服务能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供稿:国泰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