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03号)文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5,142,247.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大信验字[2009]第1-0033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09 年12 月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应存放于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归还公司投资佳木斯热电厂所占用的银行借款及后续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凡、余晖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协议银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