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94号、4795号、4796号、4797号、4798号、4799号、4800号、4801号、4802号、4803号、4804号、4805号、4806号、4807号、4808号、4809号、4810号、4811号、4812号、4813号、4814号和48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9月9日,公司披露共计22名原告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金额共计5,021,284.29元。详见2009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春荣、王建峰、于健民、高梅玲、徐正茂、李舸、魏兆莹、李贺玲、上海亿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险峰、胡亚军、刘月英、徐蕾、郑剑中、李保权、吴志君、陈光、徐卫、徐红、徐承群、王平和张景玉等22名一审原告上诉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内容为:对上述22名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书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公司应赔偿徐正茂投资损失人民币307.23元及利息损失1.61元,应赔偿郑剑中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及利息损失182.44元,另外承担两案部分诉讼费10,27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586.76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高民终字第4794号、4795号、4796号、4797号、4798号、4799号、4800号、4801号、4802号、4803号、4804号、4805号、4806号、4807号、4808号、4809号、4810号、4811号、4812号、4813号、4814号和48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