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勇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终于取得了实质进展。
上周末,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核心内容为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金融监管方案。而在稍早些的上月底,奥巴马政府在宣布出台遏制系统性风险的里程碑式计划的同时,其加强政府针对对冲基金监管力度的措施也获得了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通过。笔者认为,在经济虚拟化与系统性风险紧密相连的今天,美国接连推出金融监管方案以及系统性风险控制计划,不仅对美国而且对全球修补金融监管漏洞,防控系统性风险,都有重要意义。
在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大于实体经济的大趋势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呈现两种态势,一方面,虚拟经济的发展为实体经济带来了好处,如国际货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收入流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真实的购买力,以美国为例,金融、保险、房地产部门对美国GDP的贡献远比制造业大;另一方面,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自由化蓬勃发展的同时,世界范围的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的产出增长率下降到了60年代的三分之二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也以大体相当的幅度下降。同时,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极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以及风险的广泛传染,正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因此,与个别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
以往,美国对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监管措施之一,就是将金融市场明确分工并相互分割开来,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设置“防火墙”,禁止混业经营。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自由化的潮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使得不论是国家内部还是国际上,所有分裂的部分现在正紧密地相互依存着。尤其是在现代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以前从未发生或从未预见到的事件不断发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导致了最大的风险,最大的风险最终酿成金融危机。这就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进一步挑战,传统的分割使得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计划和行动越来越困难、越来越无效了,需要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上有根本的改变。
就说奥巴马政府宣布出台的这项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议案吧,它将赋予新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美联储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巨大权力,使其有权力监控并解决受困金融控股公司给经济稳定带来的风险。奥巴马称,该法案对于防止大型企业过度承担风险是非常紧迫且至关重要。因为,新法案旨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根据该议案,一旦某家金融机构被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判定为资本严重不足,该机构就将被迫重组甚至破产,其管理人员也可能被辞退。而这些措施的目的就在于限制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的信贷敞口和薪资奖金发放,并冻结其并购和新的投资活动。同时,该议案还试图把未来的救助行动成本转向金融业自身,而非由纳税人承担。因为该法案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解决受困企业问题时所遇到的所有损失,都将由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企业承担。可以说,上述计划基本上能适应现代经济金融条件下美国金融监管的需求。
不过,在计划内容的覆盖面上,似还大有尚可完善之处。
首先,为了确保单个投资决策者不仅考虑个体面临的风险,而且将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考虑在内,或者可以通过要求银行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也可尝试直接对投资者的行动做出某些限制,如通过对短期资本流动收取一定费用,迫使私人部门将其成本与短期资本流动可能对一国经济造成的社会成本一并考虑在内;在某些情形下,监管者甚至或者可以对特定资本流动实施直接管制。
其次,未来的全球金融体系改革,将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够通过可变利润率及资金要求来控制信贷的可活动性。所以,还需要增加特定金融工具也需要改革的内容,其中包括重组或禁止信用违约掉期(CDS)和触碰失效期权等部分衍生品交易。如果时机合适,还应限制或禁止这些衍生品。
再次,计划必须具有某种灵活性,必须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而不是基于事先设定好的规则框架实施监管。作为现代经济系统核心的金融系统,不再是个简单的服务系统,而是综合考虑风险管理和自身发展的系统。为此,监管也就不能仅限于对金融业务、职能的管理,而应该坚持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监管者必须坚持基于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因为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基于某些产品制定的规则,都不可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另外,对全球都具有启示作用的是,此类计划由于涉及面广泛,所以应提高企业管理层尤其是金融机构管理层的直接参与度,否则,其直接后果不仅会影响风险控制计划的权威性,而且会造成风险态度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提出的随意性和矛盾性,进而最终影响到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高级培训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