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真龙 ○编辑 于勇
商业银行大规模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报记者独家获悉,日前中国银监会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强调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的同时,重点对银行出售信贷资产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临近年底,部分商业银行频繁通过发售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方式转让信贷资产,信贷类理财产品发售异常火爆。根据普益金融理财研究所统计,2009年11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达到了530款,募集资金规模为1599.50亿元,在这530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信贷类产品发行量占比超八成达到425款。业内人士分析,临近年末,迫于资本约束,部分银行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以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方式打包出售存量信贷资产。
在此次发出通知中,银监会对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范。根据《通知》规定,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根据《通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这将对目前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尤其是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造成很冲击。”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勇表示。他认为,在此项规定出台之后,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可以重新开展这项业务。
此外,这份《通知》还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以及投资于政府目的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则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短期内来看会对信托公司的业务造成一定的冲击,但长期来看是一件好事。”新华信托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位人士认为目前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发行的产品,信托公司之间由于恶性竞争,费率很低,这项业务对信托公司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通知》旨在提高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权,长期来看有助于行业管理能力的提升。
不过也有信托人士持不同意见,上海某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前期叫停了政信合作业务,并屡次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之后,监管层再次拿银信合作业务“开刀”,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已经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