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15人,参加表决的董事1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议案
详见公司刊登于本日的《关于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的公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公司股本总额由136,906.5592万元增至196,667.5153万元,为此公司章程涉及公司股本的部分条款将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906.56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6,667.5153万元。”
第十九条原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内资股93,706.56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43,200万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内资股153,467.5151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43,200.0002万股。”
此议案还需提交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09-02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20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09]1203号《关于核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年12月14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非公开发行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97,609,561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人民币24,857,752.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5,142,247.42元。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257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出具大信验字[2009]第1-0033号《验资报告》,对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制作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及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情况如下: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佳木斯热电厂2×300MW供热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271,000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对募投项目进行了投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净额超出募投项目后续所需资金部分将全部用于偿还项目银行贷款;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项目后续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目前募投项目已经投产发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09] 1-0112号),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219,331万元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1,475,142,247.42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5,142,247.42元。
四、关于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供资金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1,475,142,247.42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5,142,247.42元。
五、保荐机构意见
就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书》,公司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已与中信证券进行了沟通,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真实、合规,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75,142,247.4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先期投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书》;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09] 1-011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