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五份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
2005年3月1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25日至2005年12月15日。本公司以自有的姜堰市姜堰镇东大街56号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9月19日,该行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9月11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该行可以姜堰房地产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对第3项抵押物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15,236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0号
2005年4月1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两份《短期贷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5,000万元贷款。其中,第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5年9月8日;第二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8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第一笔借款发生逾期后,该行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9月11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上述两笔借款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16,730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5号
2005年5月9日,上海银行与本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以其在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中所有的74.87%股权,为其在2005年5月9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最高债权余额不超过3,500万元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7月6日,该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6日至2005年11月5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9月15日,该行以本公司其他的借款出现逾期现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9月10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该行可以本公司提供质押的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74.87%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3,500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3,500万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10,530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案号:(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7号
2005年3月25日,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7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7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6年12月19日,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112.22万元。
2009年9月10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1,587.78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190,530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案号:(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8号
2005年3月31日,招商银行上海东方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该行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6年12月19日,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59.68万元。
2009年9月10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940.32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120,530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冲裁事项。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