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高新支行”)
● 贷款方:绥化新安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新安”)
● 委托贷款金额:向绥化新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 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
● 委托贷款利率:5.31%
一、委托贷款概述
2009 年9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等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不超过当期净资产1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09年12月24日,绥化新安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浦发高新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向绥化新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5.31%。
二、贷款方绥化新安的基本情况
绥化新安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80%股权,孙公司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化学硅、硅粉生产。截至2009年11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3374.31 万元,负债总额为13681.58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9692.73 万元,净利润为-307.27 万元(目前该公司一期工程3万吨/年化学硅项目二台电炉建成投产后已达标达产;另二台电炉也已安装完成,待绥化开发区新建的变电所投入使用后进行试生产)。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绥化新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计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5.31%。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
4、委托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1%,计、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5、委托贷款费用收费
本次委托投资,浦发高新支行不向本公司和贷款方收取费用。
6、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之前将足额委托金交付浦发高新支行。本合同项下新安绥化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绥化新安,以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委托贷款对本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作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