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及承销协议书》,中信证券授权张锦胜、宋永新担任此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的保荐职责。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完成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本公司2009年12月2日召开的200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公司已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签署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国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与中信证券签署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及承销协议书之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中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该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国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徐懿、郭永青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