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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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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版:信息披露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拍卖延期公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及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关于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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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拍卖延期公告
    2010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01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拍卖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传真件称:“原定于 2010 年1月 4日下午 2时,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北京亚洲大饭店2层会议厅对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宏盛(股票代码:600817)22,004,760股的限售流通股的拍卖因故延期,特此通知。”

      (该拍卖的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8-041号公告)。

      风险提示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9年1-12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详见本公司2009年10月31日发布的2009临-035公告)。如公司在2009年度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一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02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12月31日在上海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蔡杰、孙炜、张禹顺、尹文清、王家宝出席了会议,其他董事因故无法联络。本次会议决议有效。会议以五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鉴于本公司董事长龙长生先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代理董事长俞赛克先生已于2009年12月29日辞去公司代理董事长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兹决议:

      推举公司董事孙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临时召集人,代理期限至董事会选出新的董事会召集人为止。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09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会议召开日期及和时间:2009年12月31日上午10:00,会期半天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川六公路2181弄1号上海东航观光景悦度假村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主持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李波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518,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6%。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张禹顺先生、监事张志高先生、监事凌贤恩女士、副总经理陶正德先生、董事会秘书吴崇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韦玮律师、岳永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增加董事的议案》、《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45,518,148 股,其中:同意44,910,898股,占98.67%;反对3200股,弃权604,050股。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的议案》(此议案的投票采取累计投票制):

      事项1、提名提名蔡杰担任公司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45,514,948股,其中:同意45,514,948股,占100.00%。

      事项2、提名孙炜担任公司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45,514,948股,其中:同意45,514,948股,占100.00% 。

      事项3、提名尹文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45,514,948 股,其中:同意45,514,948股,占100.00%。

      (三) 《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事项1、免除贾鲁燕的独立董事职务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45,518,148股,其中:同意44,910,898股,占98.67%;反对3200股,弃权604,050股。

      事项2、提名王家宝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此议案的投票采取累计投票制)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股权数为45,514,948股,其中:同意45,514,948股,占1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韦玮、岳永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召集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实业”)的委托,指派韦玮律师、岳永平律师出席宏普实业召集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盛”或“公司”)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ST宏盛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ST宏盛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宏普实业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宏普实业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宏普实业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ST宏盛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持有ST宏盛31.65%股份的股东——宏普实业。根据ST宏盛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连续90日以上,宏普实业均是持有宏盛科技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格召集人资格。

      1、宏普实业关于提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内部程序

      根据2009年12月1日宏普实业董事会决议,同意宏普实业作为ST宏盛第一大股东,提议召开ST宏盛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补董事、更换董事。该份董事会决议由张斌、杨玉珍、鞠淑芝(曾世珍代签)签署。

      根据鞠淑芝女士签署并经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县Whee Chin Lee公证员于2004年5月4日出具的《California All-Purpose Acknowledgement》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鞠淑芝女士委托龙长生、曾世珍为受托人,以委托人(鞠淑芝女士)的名义在其开办和入股的公司中代其行使其所担任职务的所有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法律文件、召集和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委托期限自2004年5月1日起,不限定时限。前述公证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2004)美认字第0003700号《认证书》认证。

      根据宏普实业《公司章程》、2006年12月18日通过的《章程修正案》以及宏普实业的确认,宏普实业的股东结构为: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8.93%、北京新华实业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37%、龙长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61%、鞠淑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8.09%。宏普实业的董事会共设董事三名,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根据2009年10月12日的宏普实业股东会决议,选举张斌、杨玉珍为宏普实业的董事。同时根据宏普实业31010100019843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宏普实业的法定代表人是鞠淑芝。因此,宏普实业的董事成员包括鞠淑芝、张斌、杨玉珍三名董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2009年12月1日宏普实业董事会决议已经适当人士签署、合法有效;宏普实业已经为提议召开ST宏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适当的公司内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宏普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

      2、提议ST宏盛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009年12月2日,宏普实业向ST宏盛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议股东大会审议宏普实业提交的三项议案(以下称“会议议案”),具体内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董事2名、独立董事1名;更换独立董事贾鲁燕。

      2009年12月4日,ST宏盛董事会秘书吴崇林收到前述函件并签署确认。2009年12月8日、2009年12月9日,ST宏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谢宗瀚、张禹顺分别书面同意向ST宏盛董事会出具本次新增和更换董事的《提名函》,同意相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截至2009年12月14日,ST宏盛董事会未明确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ST宏盛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009年12月14日,宏普实业向ST宏盛监事会发出《关于要求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提议ST宏盛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ST宏盛监事会监事陈荣福、凌贤恩于当日回函,决定ST宏盛监事会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4、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至此,宏普实业决定依据《公司法》及ST宏盛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ST宏盛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程序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宏普投资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公告方式通知ST宏盛的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宏普实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31日上午10时在上海川六公路2181弄1号上海东航观光景悦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3名,代表股份45,518,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59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持有ST宏盛31.65%股份的股东——宏普实业。根据ST宏盛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连续90日以上,宏普实业均是持有宏盛科技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格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韦 玮

      岳永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