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4日披露了《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09-035),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该项收购交易金额的审批权限计算出现失误,经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该项收购已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需经董事会审批。为此,公司于2010年1月6日紧急召开了临时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资产收购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泉州新华都收购泉州奇龙物流有限公司相关门店和资产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单笔金额、2009年度连续12个月内同类型收购交易累计计算的金额均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关于本次收购的其他事项不变,具体详见《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09-035)。
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1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电话告知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泉州新华都收购泉州奇龙物流有限公司相关门店和资产的议案》:
为扩大公司在泉州地区的市场份额,确保并巩固公司区域龙头地位,同意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750万元的价格,收购泉州奇龙物流有限公司下辖的奇龙超市华大店、武夷店、汉塘店、温陵店、东街钟楼店的商场房屋租赁权及除商场房屋所有权之外的全部有形资产(含易耗品)。门店商品存货的处理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有关本次收购事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将以泉州新华都自有现金完成本次收购,定价原则系双方以市场原则定价;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收购奇龙超市五家门店的全部有形资产(含易耗品)账面净值为1,8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账面净值未包括装修费用。门店商品存货的处理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奇龙公司承诺:原租赁合同在原租赁期限内完整转至子公司执行,并保证每家门店的租赁时间不少于十二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