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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0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编号:2010-006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3年10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下称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签订《借款合同》(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合同约定: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绿源提供人民币1980万元的贷款。同时,为保证借款合同履行,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保字A101F03006-1);与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原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下称天津燕宇)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保字A101F03006-2)。本公司及天津燕宇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4年9月,《借款合同》(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约定到期后,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罚息3,594,162.6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本公司、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2008年10月21日,本公司收到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二中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详见2008年10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08 年12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天津绿源于2008年12月27日前偿还原告交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70 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利息、罚息3,594,162.6 元,及自2008 年6 月22 日至全部偿付完毕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上述给付事项被告天津绿源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65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78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计人民币49,782.50元,由被告天津绿源承担;(4)被告本公司、天津燕宇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四方别无其他争议(详见2008年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 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 元(含执行费78744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 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

      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 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详见2009年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08 年10 月29 日,天津二中院查封了本公司(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

      2009 年4 月20 日,本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采取的查封措施,终止对以上财产的执行。

      2009 年6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级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 号),具体内容为:本院查明,2008 年月10 月15 日,交行天津市分行与海南油脂公司、绿源生态公司、燕宇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行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8 年10 月29 日,本院查封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油脂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2008 年12 月17 日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交行天津市分行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依法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被查封标的物为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且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也未对此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详见2009年6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09 年7 月7 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09 年7 月3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具体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大厦A3 区写字楼和寰岛花园别墅D1 栋、D2 栋、D3 栋、D4 栋、D5 栋和D6 栋的房产归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限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详见2009年7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09年9月4日,本公司收到2009年8月27日天津二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5 号),具体内容为: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油脂公司名下的两栋别墅符合法律规定,后案外人海甸岛公司通过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确认该标的物为其所有,致使本院在执行(2009)二中执字第0048 号一案中,现不宜对该标的继续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2009年9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天津二中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具体内容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应付被执行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11422689.1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其发放,如私自发放未经本院准许将依法追究你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

      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同时收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兰州市工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号),具体内容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被执行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422689.1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逾期自动解封。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主营项目目前处于预期的筹备阶段,且无预期的经营利润。因此,本诉讼进展结果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经营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天津二中院给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

      2、兰州市工商局转发兰州同创嘉业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号)。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