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指期货推出之际设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少中小投资者可能因为严格的制度而无法参与。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
胡俞越表示,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承担能力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与力量,合理限制风险承担能力相对差、实力相对较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既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又可有力保证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后的平稳运行与顺利发展,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大局。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当前的股指期货的合约是为机构投资者量身定做的,这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能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作用,它可以通过合理运用股票、期货两个市场来减小股票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减缓股票市场的波动。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中小股民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
“中小投资者依然可以通过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投资股指期货”,胡俞越表示,由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定,不能满足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但是中小投资者还可以在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之后,通过利用实盘行情进行模拟交易等便利条件积极地积累经验,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为未来直接参与股指期货提前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中小投资者,待时机成熟再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也为时不晚。”
择机推迷你合约,让中小投资者参与
“通过设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暂时限制中小投资者进入股指期货市场,既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又可减小因中小投资者盲目的交易行为给股指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的冲击与影响。”胡俞越说。
以香港交易所为例,港交所在1986年推出的第一张指数期货合约——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也主要是适合于机构投资者,而适合并能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直接参与投资需求的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与期权合约也是直至2000及2002年才推出。“得益于这种较为完善的投资者结构,香港的股指期货市场发展一直是顺风顺水。”胡俞越说。
胡俞越建议,中小投资者的广泛参与依然是股指期货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到市场发展相对成熟时再择机推出迷你、微型的股指期货合约,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避险需求。这样也能形成完善的产品线,进一步优化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