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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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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0年01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2010-05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由于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长周益明的犯罪行为,本公司在下述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被作为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详见2006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06-1),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06-8)。

    2006 年7 月,中止审理,详见2006 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公告》(临2006-24)。2008 年4 月,恢复审理,详见2008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案件恢复审理的公告》(临2008-20)。

    2009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详见2009年5月16日发布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09-10)。

    本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详见2009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09-14)。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以(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情况

    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06年度、 2007年度已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提预计负债1.17亿元。根据本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3665万元。公司原已计提预计负债减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将予以冲回,对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0-06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与经最终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09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09年2008年修正后增减幅度(%)
    修正后修正前
    营业收入77,197.5575,584.6356,962.9835.52
    营业利润10,552.5510,605.208,003.2831.85
    利润总额19,587.8111,590.479,256.93111.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85.4110,085.909,050.9399.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694.808694.806908.2925.86
    每股收益(元/股)0.560.310.28100.00
    净资产收益率(%)16.829.759.6274.84
      2009年末2008年末修正后增减幅度(%)
    总资产206,857.57206,888.00194,779.946.20
    净资产116,546.82108,489.3098,447.2618.39
    每股净资产(元/股)3.603.353.0418.42

    二、修正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12月17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06年度、2007年度已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提预计负债1.17亿元。根据本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3665万元。公司原已计提预计负债减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将予以冲回,对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业绩快报原件。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0-07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人:四川奥深达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深达公司”)

    ● 委托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以下简称“遂宁农行”)

    ●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 委托贷款期限:三年。

    ● 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5.4%,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利率。

    一、委托贷款情况概述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召开董事会第八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奥深达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2010年1月25日,公司与遂宁农行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奥深达公司与遂宁农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遂宁农行向奥深达公司贷款2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三年,年利率5.4%,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利率。

    奥深达公司系本公司持有65.9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贷款涉及金额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奥深达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梨花街50号21楼

    法定代表人:闵增华

    注册资本:4698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工艺品、汽车配件、日用品;工业硅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6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四川奥深达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借款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借款用途:购材料等

    利息计付:执行年利率5.4%。自贷款人划拨借款之日起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有关利率调整事宜,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利率。

    借款期限: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共36个月。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2000万元为公司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奥深达公司,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弥补奥深达公司原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

    五、公司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公司累计委托贷款共计4000万元。除本次委托贷款外,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委托贷款2000万元给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详见《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临2009-33)。

    六、备查文件

    1、《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2、《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