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国发”、“本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本公司(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至54号5个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情况。本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五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行北海分行撤回了对本公司(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51号和52号案件的诉讼。
截止2010年1月31日,本公司归还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海分行”)5,520万元的贷款,故建行北海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1、(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建行北海分行撤回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56,946.5元由建行北海分行承担。
2、(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建行北海分行撤回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79,653.5元由建行北海分行承担。
3、(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建行北海分行撤回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53,675元由建行北海分行承担。
二、本公司与建行北海分行就(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54号案件达成了调解。
建行北海分行起诉本公司的(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
1、(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北海国发、建行北海分行共同确认:北海国发尚欠建行北海分行655114123007005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北海国发于2010年7月31日前清偿欠建行北海分行的本金2,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3)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北海国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146,899元由北海国发负担。
2、(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北海国发与建行北海分行共同确认:北海国发尚欠建行北海分行655114123007002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655114123006008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4,962,660元及相应的利息。
(2)建行北海分行对北海国发名下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北国用(2004)第602086号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北海国发于2010年7月31日前清偿欠建行北海分行的本金25,462,660元及相应的利息。
(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108,219元由北海国发负担。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
2、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1号
3、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2号
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
5、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北民二初字第54号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