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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0-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83 股票简称: 鲁信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0-09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将开庭审理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泛海集团”)诉高新投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10年3月3日

      2、诉讼受理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3、受理日期:2010年3月3日

      4、向高新投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3月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向高新投分别签发了(2010)鲁商初字第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定于2010年4月6日在该院开庭审理与高新投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20层。

      被告: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纠纷起因:2004年5月11日,泛海集团与高新投签订《协议书》,约定:若法院判决高新投依法解除与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心药业”)关于民生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10日内,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高新投将其持有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生证券”)16.199%的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并约定泛海集团最迟于2004年5月30日前向高新投支付2,000万元作为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协议书》签订后,泛海集团于2004年8月30日向高新投支付了2,000万元保证金(该款项已计入高新投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解除高新投与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民生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高新投继续作为民生证券的股东,合法持有对民生证券的出资。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泛海集团应于2004年8月30日前向高新投支付总股权转让价款的40%,余款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而实际上泛海集团除在2004年8月30日向高新投支付了2,000万元的款项外,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泛海集团未按《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其他款项,高新投未能与泛海集团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为此,泛海集团认为高新投的行为构成违约,特提起诉讼并请求:

      1、高新投继续履行《协议书》,与泛海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民生证券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合同总标的309,495,797元。

      2、高新投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书》的,应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计4000万元人民币。

      3、高新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事项发生于高新投成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之前,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信集团”)出具的承诺:若因高新投于本次发行的审计评估基准日(指200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前发生但延续至基准日后、或于基准日起至本次发行的交割日(指2010年1月12日)期间发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担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事项而导致有关权利人向高新投或上市公司(指“本公司”、下同)主张权利的、或需要高新投及上市公司支付赔偿、缴纳罚金或其他支出的,鲁信集团保证,在上市公司书面通知本公司后三日内或按照上市公司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由本公司直接向该等债权人或合同对方当事人或其他权利人直接给付或者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相关费用,并放弃向高新投、上市公司追索;本公司同意高新投、上市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导致高新投或上市公司发生任何损失的,均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因此,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