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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0-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方向 公告编号:2010-09号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方向

    股票代码:000757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穆昕

    住所: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商南街20号272

    通讯地点: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8

    联系方式:024-86318011

    (三)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3月 19 日

    声 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ST方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ST方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ST方向中拥有的股份变动是依据本报告书所载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穆昕

    2、曾用名:无

    3、性别:男

    4、国籍:中国

    5、长期居住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商南街20号272

    6、身份证号码:210106620810495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穆昕先生,男,1962年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回族。1984年参加工作,1984年至1986年,任沈阳化工研究院工程师;1986年至1989年,在北京化工学院工程专业就读硕士研究生;1989年至1991年,在辽宁石油规划设计院任工程师;1991年至1993年,任沈阳福斯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至2001年,任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至2004年,任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穆昕先生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减持股份的目的

    在本次股权变动之前,穆昕先生实际持有北泰集团10%的股权,但北泰集团股东刘刚将其持有的北泰集团7.99%的股份表决权通过委托书的形式已经授权给穆昕行使,因此穆昕先生实际持有的北泰集团股份表决权比例为17.99%,从而实际控制北泰集团,间接控制*ST方向,成为*ST方向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6月17日,根据北泰集团经营和发展需要,经北泰集团股东大会同意,穆昕先生与刘汝泉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穆昕先生将其持有的该公司3140万股股权转让给刘汝泉先生,穆昕先生不再持有北泰集团的股份,从而不再间接持有*ST方向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

    在本次股权变动之前,穆昕先生实际持有北泰集团10%的股权,但北泰集团股东刘刚先生将其持有的北泰集团7.99%的股份表决权通过委托书的形式已经授权给穆昕行使,因此穆昕先生实际持有的北泰集团股份表决权比例为17.99%,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北泰集团间接控制*ST方向,成为*ST方向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穆昕先生实际持有北泰集团股权为0股。

    二、 协议转让情况

    2009年6月17日,根据穆昕先生与刘汝泉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穆昕先生持有北泰集团10%的股权以壹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刘汝泉先生,穆昕先生不再持有北泰集团的任何股权。上述事项已经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 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穆昕先生未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北泰集团股权,也未计划增加或减少北泰集团在*ST方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目标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穆昕先生此次股权转让前在北泰集团拥有的股东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穆昕先生此次股权转让前通过北泰集团持有的*ST方向4500万元股权,除因北泰集团给*ST方向下属子公司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而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支行外,还因北泰集团的其他债券纠纷先后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支行、华夏银行盛京支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行内江分行查封。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穆昕不再持有北泰集团的股权,也不再间接持有*ST方向股权,因而不存在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方向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人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ST方向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信息。

    二、本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穆昕

    日期:2010年3月19日

    简式权益变动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政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

    签字:穆昕

    日期:2010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方向 公告编号:2010-10号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方向

    股票代码:000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洪华

    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30号2-2-4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8号

    邮政编码:110034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联系电话:024-86318011

    签署日期: 2010 年 3月 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义务的能力,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额外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金洪华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年龄:48岁

    5、身份证号码:210106196205064957

    6、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30号2-2-4

    7、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8号

    8、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9、工作简历:

    1980年-1984年,就读于空军气象学院气象工程专业;

    1984年-1995年,就职于空军飞行学院;

    1995年-1999年,先后任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1999年-2002年3月,任沈阳北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2年3月至今,任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7月至今,担任北泰集团下属参股子公司沈阳中天华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

    北泰集团成立于1998年4月,注册资本:31400万元;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8号;经营范围:电脑、电脑板卡、显示器及电脑周边设备、电子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网络服务,硬件开发、研制、信息咨询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金洪华持有北泰集团20.25%的股权。

    10、最近五年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没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投资北泰集团,持有北泰集团的20.25%股份外,无投资其他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金洪华除通过北泰集团间接控制*ST方向14.74%的股权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股权变动目的

    因北泰集团原实际控制人穆昕早已没有实际参与北泰集团的内部工作,其在北泰集团的管理工作也已委托给金洪华先生执行,因此,为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北泰集团及*ST方向的治理结构,北泰集团股东会于2009年6月17日决议通过,金洪华先生受让刘刚先生所持北泰集团7.99%的股权,计2,508.86万元,从而成为北泰集团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金洪华持有北泰集团3,849.64万股股份,占北泰集团股权比例为12.26%,系北泰集团第一大股东。在本次股权变动之前,北泰集团原实际控制人穆昕持有北泰集团10%的股权,但北泰集团股东刘刚将其持有的北泰集团7.99%的股份表决权通过委托书的形式已经授权给穆昕行使,因此穆昕实际持有的北泰集团股份表决权比例为17.99%,超过金洪华所持的股份表决权,从而实际控制北泰集团。通过本次股权变动,金洪华持有北泰集团的股权增至6,358.5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0.25%,成为北泰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通过北泰集团间接控制*ST方向,成为*ST方向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变动前*ST方向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实际控制人变动后*ST方向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北泰集团已连续2年以上亏损,截止2009年5月30日,北泰集团净资产已为负值。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金洪华与刘刚于2009年6月17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金洪华以壹元人民币价格受让刘刚持有的北泰集团2,508.86万元股权,占北泰集团7.99%的股权;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刘刚不再拥有北泰集团的任何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洪华共持有北泰集团6,358.50万元投资额,占北泰集团注册资本比例为20.25%。2009年10月12日协议双方已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关于北泰集团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从北泰集团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北泰集团股权结构:

    金洪华与北泰集团上述股东之间,北泰集团现有股东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

    三、有无其他安排的说明

    本次转让的北泰集团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以外,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表决权的行使达成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

    金洪华在北泰集团拥有的股东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金洪华通过北泰集团持有的*ST方向4500万元股权,除因北泰集团给*ST方向下属子公司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而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支行外,还因北泰集团的其他债券纠纷先后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支行、华夏银行盛京支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行内江分行查封。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根据2009年6月17日金洪华与刘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象征性的壹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所需资金来源于金洪华的自有资金。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监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ST方向将按照已定的发展规划继续走下去,并力争为股东带来合理的回报。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收购北泰集团股权从而间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洪华及北泰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人员、财务、资产方面独立;上市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承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 ST方向相同、近似或相关的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任何与* ST方向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项目。

    如届时发现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的经营项目可能存在与* ST方向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将向* ST方向如实披露该等同类营业的经营状况、经营收入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如下方法分别解决:

    1、由* ST方向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以股权或资产转让方式,收购该等公司的股权或业务资产;

    2、本人在合理期限内将所其直接或间接持的* ST方向股份或构成同业竞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非关联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ST方向及*ST方向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ST方向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发生日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09年6月17日经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已于2009年10月12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办理完毕。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ST方向控股股东北泰集团已于2009年12月10日通知上市公司,*ST方向已于2009年12月16日对本次股权变动所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一事进行了公告。

    三、如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披露本次股权变动事宜外,其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财务顾问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金洪华

    签署日期: 2010年 3月 1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项目经办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披露本报告书外,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吴晓明 郭 刚

    法定代表人:王 超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 3月 19日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金洪华的身份证明文件

    2、金洪华与刘刚之间签订的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3、北泰集团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置地点

    地点: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大道方向光电科技园

    联系人:徐琳 联系电话:0832-2202757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金洪华

    日期: 2010 年 3 月 19 日

    上市公司、*ST方向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泰集团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穆昕
    股权转让协议穆昕与刘汝泉于2009年6月1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甜城大道
    股票简称*ST方向股票代码000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穆昕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商南街20号272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增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4500万股 持股比例:14.7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0万股 变动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

    上市公司、*ST方向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泰集团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洪华
    股权转让协议金洪华与刘刚于2009年6月1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股 东 名 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金洪华3,849.6412.26%6,358.5020.25%
    刘汝泉2,198.007.00%5,338.0017.00%
    李俊岭3,454.0011.00%3,454.0011.00%
    陈社平3,378.6410.76%3,378.6410.76%
    栾丕誉3,297.0010.50%3,297.0010.50%
    李亚平3,212.2210.23%3,212.2210.23%
    刘兆瑞3,212.2210.23%3,212.2210.23%
    方圆风险投资有限公司3,149.4210.03%3,149.4210.03%
    穆昕3,140.0010.00%--
    刘刚2,508.867.99%--
    合 计31,400.00100.00%31,400.00100.00%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大道方向光电科技园
    股票简称*ST方向股票代码000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洪华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30号2-2-4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控股数量: 0 控股比例: 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4500万股 变动比例: 14.74%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