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21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日前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 : [2010] 中国贸仲京字第00151号),案件编号为DX20080255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关于宏盛出口融资保证项目已代偿款项之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于2008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基于上述和解协议产生的本争议仲裁案。(详情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9-032号公告、临2009-038号公告、临2010-007号公告),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现金22,786,446.34美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39,322.32美元;
3、仲裁庭确认申请人已经合法有效地受让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148,643,000股,且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股份并以处置所得价款抵偿在抵偿发生时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的债务;
4、在相应房产司法查封被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促成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位于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5、6层的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使良友大厦房产所担保的申请人债权数额增加至与该等评估价值大致相同,并应立即办理完成相应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5、在相应房产司法查封被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就位于上海陆家嘴华夏银行大厦36-39层的房产办理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6、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
7、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269,862元,应由申请人承担40%,即人民币3,707,944.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0%,即人民币5,561,917.2元。本案仲裁费已于申请人预缴的同等金额的费用相冲抵,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561,917.2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