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告编号:2010-00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5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9.80 元,募集资金总额53,4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870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49,590万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0)025《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48,23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另1,360万元已置换公司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详见公司2010年4月6日公告)。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新时代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证券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时代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新时代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新时代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新时代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新时代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新时代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新时代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新时代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新时代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新时代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新时代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新时代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新时代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4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