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郑勇康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陈珂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张燕婷 |
公司负责人郑勇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燕婷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79,166,278.66 | 80,418,935.54 | -1.56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52,007,187.10 | -51,850,740.95 | -0.3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522 | -0.520 | -0.38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670,146.74 | 179.83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07 | 187.5 |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56,446.15 | -156,446.15 | 92.26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16 | -0.0016 | 9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16 | -0.0016 | 9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16 | -0.0016 | 92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3,565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5,927,56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西峰 | 4,562,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吴道珠 | 4,484,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湖南松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72,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旭华一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560,58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郝高明 | 558,46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尚志新 | 474,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葛卫平 | 444,79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张国丰 | 39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谷玉兰 | 37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期末预付款项较期初减少了54.04%,主要为前期预付款,本期收回发票。
(2)期末营业收入较期初增加了1263.30万元、营业成本较期初增加了1141.4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较期初增加了10.74万元元,比率均为增加100%,主要是2009年主营业务收支为0,生产停滞,2010年第一季度恢复生产,同时子公司(东莞晨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2009年6月成立,上期无租赁收入,本期增加了物业租赁收入。
(3)本期财务费用较上期减少99.81%,主要是金额机构借款已还清,本期不用承担借款利息。
(4)本期所得税费用较上期增加4.13万元,比率增加100%,主要是本期子公司(东莞晨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盈利,产生企业所得税。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因与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出具(2005)增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返还原告1,008.8万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403.52万。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6月1日,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我司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因你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08年9月2日已依法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29辆汽车(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限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以偿还申请人债务。”因我司未如期履行义务,2009年1月7日、1月28日,我司收到增城法院送达的关于29辆车的第一次、第二次拍卖通知,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缴纳拍卖保证金而流拍。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
2、本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发出公告,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1476号传票,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和杨龙江支付土地款1008.8万元的利息(从2005年12月15日起按照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至付清日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年3月12日,我司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龙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0元,由原告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3、因与广州开发区地税局永和税务分局税务纠纷案,我司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2009年11月9日,广州开发区地税局以穗地税开行复[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了变更,变更后我司仍应缴纳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相关税费合计:11,647,324.41元,比复议前减少约50万元。我司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依法受理后,2010年3月15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尚未制定现金分红政策。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勇康
2010年4月28日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