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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2010-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公告编号:临2010-02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已刊登在201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字〔2009〕11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要求,上市公司自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现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未经决策程序的担保金额为13,165万元。

      上述未经公司决策程序担保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本公司认为其中涉及本公司董事签字及公司印章不实。截止2010年5月10日,公司已向乐山市公安局提出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案中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签字和公司印章的司法鉴定申请,目前已完成公司董事签字样本公证见证和印章印模的样本提取,尚需获取证据原件后进行司法鉴定。

      二、关于公司2009年与峨眉山市金州物资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富阳万连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四川荆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杭建材有限公司及江金林等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资金往来,公司已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应坏帐准备计提。公司5月10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商定根据上述债务催讨的进展阶段,适时采取起诉等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仍然没有改观,母公司仍处在停产状况,公司子公司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租赁母公司部分生产设备,以支付本公司部分运营费用,公司子公司仁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停产状况,其委托加工合同正在协商修改中,尚未签署修订后的补充协议。

      四、公司债权人已向乐山中院提出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债权人提出的对本公司重整申请是否被乐山中院受理以及本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有重大不确定性,即使乐山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本公司重整不成功将直接面临破产清算,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2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部分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四份、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执行裁定书》三份及《民事调解书》一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州中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典当”)

      被告: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鹳山电缆”)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元泰典当诉被告鹳山电缆、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以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其已申报债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鹳山电缆起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予以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泰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鹳山电缆的起诉。

      二、杭州中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79-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旗典当”)

      被告:华伦集团

      被告:大地纸业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德旗典当诉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以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其已向该两公司申报债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起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予以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的起诉。

      三、杭州中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德旗典当

      被告:大地纸业

      被告: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水泥”)

      被告:华伦集团

      被告:陈建龙

      被告:何香妹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德旗典当诉被告大地纸业、大地水泥、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本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以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其已向该两公司申报债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起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予以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的起诉。

      四、杭州中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号《通知》、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号《通知》主要内容:

      杭州中院通知本公司,法院审理的原告浙江真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盛担保”)诉大地纸业、本公司及陈建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公司以原告真盛担保所提供的证据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虚假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对该印章的一致性、同一性进行鉴定。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上有法定代表人陈建龙的签字,所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鉴定并无必要,对本公司的申请,杭州中院不予准许。

      (二)(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真盛担保

      被告:大地纸业

      被告:本公司

      被告:陈建龙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真盛担保诉被告大地纸业、本公司、陈建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并已对所涉债权进行确认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地纸业起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予以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盛担保撤回对被告大地纸业的起诉。

      五、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2-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5日受理了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782元。同年4月22日,峨眉法院向被执行人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6-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了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948,177.85元。同年4月22日,峨眉法院向被执行人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了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535,384.6元。同年4月22日,峨眉法院向被执行人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第60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原告:淄博正东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本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203,22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峨眉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汽车配件款203,226.2元。

      2、被告于2010年6月12日前付清原告汽车配件款203,226.2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峨眉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第一至第七项诉讼相关情况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25日及201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125号、临2010-0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