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08 股票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10-001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06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6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8.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77,2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8,474,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8,726,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5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石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石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临淄支行”)、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淄农信”)、齐商银行金茵支行及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行石化支行、中行临淄支行、临淄农信、齐商银行金茵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
233201040011515;382500110458096001;
9030103620142050001471;801109501421000383(以下统称为“专户”, 农行石化支行、中行临淄支行、临淄农信、齐商银行金茵支行统称为“专户开户银行”)。截止2010年5月18日,上述账户余额分别为:716,932,940元;500,000,000元;200,000,000元;350,000,000元。专户仅用于公司“8万吨甲乙酮项目”、“基层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15万吨/年溶剂油项目”募集资金以及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宏毅、滕建华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