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0-015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以传真方式向公司董、监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2010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9人,出席会议董事9人,列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经会议审议并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先行使用4亿元募集资金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2009年10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09年10月29日召开的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含15,000万股)A股股票。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全部以增资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电子”)的方式用于新建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详见公司2009-043、2009-046号公告)
2010年5月7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57,854,647.42元。(详见公司2010-014号公告)
根据目前青海电子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的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先行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4亿元募集资金对青海电子进行增资,以满足青海电子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目前的建设资金需求,剩余的募集资金357,854,647.42元将暂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将根据该项目未来的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安排使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8年期建设项目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美金2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电缆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申请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二-五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二-五项贷款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临2010-016号公告。
上述贷款担保事项尚处于与银行磋商阶段,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承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严格控制相关的贷款额度。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根据贷款及担保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担保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房屋及土地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申请2500万元流动资金抵押贷款(续贷)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保证公司充足的流动资金准备。公司将对近日到期的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2500万元抵押贷款进行续贷,期限为一年。并仍用公司长房权证他字第1029950号、1029951号、102992号和长国他项(2008)第091000026号他项权利证作为抵押。
七、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286号中科英华二楼会议室。
(三)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可以到会参加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四)会议议题
1.关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8年期建设项目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美金2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电缆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申请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至2010年6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
(六)表决权
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准。
(七)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帐户、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方式登记。
(八)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
2010年6月12日~2010年 6月17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的9时至16时。
(九)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地点
中科英华董事会秘书处。
(十)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地址:
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286号中科英华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 130012
联系电话: 0431-85161001
传 真: 0431-85161071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注:本表复印有效)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并就会议所审议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无具体表决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委托书表决符号:“√”号):
| 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
| 1、关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8年期建设项目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美金2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2、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电缆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3、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4、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申请最高限额2000万元1年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委托人签名(或委托单位公章):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资格证明号码):
3.委托人股东帐号:
4.委托人持股数(股):
5.受托人签名:
6.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7.日期:2010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0-016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电缆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6.2亿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192,99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包含本次拟担保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公司担保情况概述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担保议案(拟):
| 被担保公司名称 | 贷款银行 | 贷款额度 | 资金用途 | 期限 | 备注 |
|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 2亿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 | 建设项目资金 | 8年期 | 新增 |
| 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 2亿元 | 综合授信额度 | 1年期 | 新增 |
| 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 | 2000万元 | 综合授信额度 | 1年期 | 续贷 |
|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 | 吉林银行 | 2亿元 | 综合授信额度 | 1年期 | 新增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1、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青海西矿联合铜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6日,注册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该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共出资45,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各种电解铜箔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专用设备的开发。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21,619.74万元,净资产为49,834.14万元(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该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的建设。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充足的资金保障,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进行了沟通,并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8年期建设项目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美金2000万元,用于二期项目建设及进口生产设备等。近日,该公司提请本公司为其上述贷款事项提供担保。
2、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该公司是本公司的采购及销售平台,目前随着公司生产规模不断增加,采购用流动资金较为紧张。因此该公司拟向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1年期授信额度,拟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申请最高限额2000万元1年期授信额度(续贷),并提请本公司为其担保。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51,788.00万元,净资产为33,008.47万元。(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3、郑州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75%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08号,主要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及附件、电线电缆母料、电工专用设备及备件品,电线电缆工艺装备的制造(凭相关生产许可证)、销售;电线电缆及附件、电线电缆母料、电工专用设备及备件备品、电线电缆和电工专用设备原材料及配套机电设备、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电线电缆工程设计、电线电缆铺设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货运。
目前该公司正处于建设阶段,急需大量的项目建设资金。为此,该公司拟申请最高限额2亿元人民币1年期授信额度,并提请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43,946.41万元,净资产为30,567.17万元。(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中科英华于2010年5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均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我公司为其担保不存在太大风险。
五、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6.2亿元人民币及2000万美元,6亿元人民币及2000万美元为新增担保,2000万元为续贷。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192,99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占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56.84%。公司无逾期未归还的贷款。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0-017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0年5月31日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增资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捷、郜泽民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