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0-02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1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6月2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刘正浩、郭魁元、宋金球、董莉、潘瑾、孙坤、杨德勇出席了会议。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刘正浩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实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50%保证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赞同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通恒实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 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赞同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0-02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1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实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50%保证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通恒实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本公司为子公司通恒实业提供的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32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廖志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号:360000110002117
税务登记证:赣国360102723906578号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2日
经营范围:废旧物资收购(含有、黑色金属),信息服务,国内贸易;对铁路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除外)。
2、本公司持有通恒实业90%股权。
3、最近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2009年12月31日 | 2010年5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78,475,195.99 | 252,859,173.88 |
| 其中: 货币资金 | 15,669,871.78 | 13,856,201.76 |
| 预付款项 | 48,918,177.29 | 138,178,056.18 |
| 其他应收款 | 3,500,000.00 | 90,523,196.12 |
| 负债总额 | 37,291,751.26 | 136,588,956.63 |
| 其中: 短期借款 | 17,000,000.00 | 17,000,000.00 |
| 应付票据 | 20,000,000.00 | 83,000,000.00 |
| 预收款项 | 0.00 | 36,837,750.00 |
| 所有者权益 | 41,183,444.73 | 116,270,217.24 |
| 2009年1-12月 | 2010年1-5月 | |
| 主营业务收入 | 94,486,256.45 | 280,411,477.66 |
| 利润总额 | 9,402,715.80 | 96,317.51 |
| 净利润 | 7,052,036.85 | 86,772.51 |
信用等级:良好 无逾期负债。
通恒实业截至2010年5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54.02%。
三、拟签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通恒实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50%保证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自该笔担保生效之日起一年。
3、担保金额:本公司为通恒实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50%保证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二)为通恒实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自该笔担保生效之日起一年。
3、担保金额:本公司为通恒实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保证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担保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四、董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本公司拟为通恒实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认为:通恒实业是本公司为开拓江西区域市场而通过收购增资后持有90%股权的子公司,主要经营铜和钢材等的国内贸易。为通恒实业提供担保,有利于做大本公司铜和钢材贸易业务,增加本公司整体收益。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子公司通恒实业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且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有利于本公司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贸易经营,符合本公司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之规定,本公司为子公司通恒实业提供的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的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承担此项担保责任后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壹亿伍仟伍佰万元整(¥155,000,000.00),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拟为通恒实业提供担保是合理的,有利于双方合作共同发展,符合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0年6月9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伍佰万元整(¥155,000,000.00),合计占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等其他情况。
七、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