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79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0—018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是
关于收购云南红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2.09%股权的议案,因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会议的审议通过。
● ● 本次会议是否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无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17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92883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5%。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由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定于2010年5月31日召开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到2010年6月17日,详见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由董事长罗庆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了关于收购云南红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2.09%股权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712975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76% ;弃权215862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24%。
因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会议的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92883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国债农网完善资金实施农网改造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92883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0)英捷法律意字第233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2010年6月17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201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3项,分别如下:
1、审议《关于收购云南红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2.09%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注销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利用国债农网完善资金实施农网改造的议案》。
根据工作安排,广安爱众董事会决定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到2010年6月17日,并于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内容及其他事项不变。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92,883,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罗庆红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会议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即审议《关于收购云南红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2.09%股权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因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的赞成,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同意,故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龚星铭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