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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2010-1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5日上午9: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永平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8,465,671股,占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6,850,000股的66.73%。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谭杰伦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490,740,125.93元,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149,074,012.59元。公司在按上述标准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83,642,288.89元。

      公司拟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68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10股派发现金股利5.30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1,280,380,50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1,703,261,788.89元结转入下一年度。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内容如下:

      一、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

      增加的内容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通过股东大会罢免。

      二、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七)项后增加一项,其后项目编号顺延

      增加的内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关处理事项;

      三、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

      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决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后增加一项,其后项目编号顺延,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及时追回被占用资金。

      对于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予以罢免或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五、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原条文: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及第(八)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内容

      增加的内容为: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决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八)项后增加一项内容

      增加的内容为:

      (九)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要求董事会及时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及时追回被占用资金;董事会拒不采取行动的,监事会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提案或对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对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进行处分或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公司在2009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上述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共向股东派发股票股利83,68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83,685万股增加至167,370万股。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将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685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370万元”,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变更的手续。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张宝山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选举武望国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股份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根据股东单位的推荐,选举靳华先生、刘慈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张立和先生和白新哲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张立和先生也不再担任监事会主席。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以上两位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吴建明先生、张效春先生、田利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两位监事的同意股份都为558,46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谭杰伦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录;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2010-012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1: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靳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选举靳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靳华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靳华,男,汉族,山西天镇人。1962年11月出生,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月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曾任同家梁矿采煤二区、技术科技术员,局生产技术处技术员,四老沟矿技术科技术员、副科长,四老沟矿安监站主任工程师兼技术副站长,四老沟矿副总工程师,四老沟矿副矿长兼安监站站长,四老沟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晋华宫矿党委书记,现任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