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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0-1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0.0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0年5月31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9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65,941,277.81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6,783,080.98元,扣除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计3,489,372.51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3,293,708.4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0,862,625.34元,扣除2008年分配利润26,118,410.48元,2009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8,037, 923.33元。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26,480,131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分红金额为16,324,006.55元,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01,713,916.78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3、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Ⅱ),公司将根据于2008 年1 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4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格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年度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Ⅱ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Ⅱ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33-2445800

      传真号码:0833-2445800

      联系人:谭俊、曾跃驰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乐山电力董事办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