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10-015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31日至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于近日下发[2010]4号《关于对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相互冲突。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导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2.个别授权委托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会议时,金福海委托付若勤的授权委托书并未对如何行使表决权作明确指示。
3.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按公司相关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虽召开会议,但未按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提前七天发出会议通知并做会议记录。
4.董事会成员中未有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董事,不符合烟台氨纶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5.相关资产转让协议缺少基本要素。公司购买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协议中,缺少签订时间,导致转让协议的要素不全。
公司应当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个别条款;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费用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将2008年度管理人员的薪酬共计203.78万元计入2009年度的管理费用核算;部分零星维修费用每月在“在建工程”账户归集,年末再结转到“生产成本”后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2.部分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加强。2009年4月30日,公司支付了购买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款并做了账务处理。2009年6月29日,公司收到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后直接附在公司4月份的记账凭证后面。
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会计法》、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真实性。
公司应当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山东证监局。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