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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0-03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0年7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16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2010年6月10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09年末246,76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分配14,806,050元,剩余179,996,631.22元滚存至下次分配。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元。

      5、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对于A股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 A 股的境外合格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4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司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定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6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9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7月1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5-52262530、52278488

      联系传真:025-52307117 邮政编码:210001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301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