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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农民工
    2010-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金岩石 ○主持 于勇
      金岩石

      ⊙金岩石 ○主持 于勇

      

      不久前曾写到收入倍增计划的关键是要补贴农业者的收入,这是城市化是否成功的一个侧影。今日中国,政府用货币化驱动城市化,再通过城市化驱动高增长,就必然要面对国民经济的“三升三贬”:货币加速贬值,资产加速升值;农产品相对贬值,工业品相对升值;农村经济整体贬值,城市经济整体升值。这“三升三贬”的经济后果不言自明:若不采取适当的政策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并对农村经济的产业化给予政策性扶持,那么,国民经济的城市化完成之日,就可能是农村经济破产之时!

      伴随着农业者的产业化升级,在城乡之间开始出现一个边缘化的群体,他们既非城里人又非农村人,其中有许多人可能还保持着农村户籍,但工作性质与收入来源早已脱离了农业,被称为“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游离的“农民工”,是能够在经济上自食其力的群体,但是没有生活保障。政府若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农业者的经营性利润与城市房地产等行业相比就不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异,“农民工”群体是可能选择回流农业产业的。显然,社会不应该对这个群体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政府应该有两套政策:其一,对农业者给予价格补贴;其二,为农民工提供房租补贴。最稳妥的办法是双管齐下,让他们根据不同条件和个人意愿自由选择。

      补贴农产品的价格是“保障价”,补贴农民工的租金就是“保障房”,从理论上说,“保障价和保障房”都是政府和城里人“亏欠”他们的,因为市场经济存在着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的“城市剥夺农村”。市场化的“剥夺”是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非市场化的“剥夺”是农村土地的城市化。价格剪刀差是自由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所以在欧美发达国家,农产品补贴政策几乎已成为国际惯例。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就在于坚持了市场化的方向,以市场必然产生价格剪刀差为依据,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就是市场化的选择。

      农村土地的城市化,多数是被政府以极低的价格收购或征用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货币的流动性不断通过资产交易而转化为资产的流动性,现代产权制度事实上已不再主要保护财产,而是主要保护财产的交易权,财产权和财产交易权的分离在中国创造了一个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性缺陷:产权分置。就像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一样,土地的使用权也被划分为可流通的“大产证”与不可流通的“小产证”。如今我们看到,在同一个城市或地区,没有交易权的“小产权房”与有交易权的商品房相比,同类房产的估值与价格会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政府从农民手里征用土地再转卖到房地产市场上,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暴利,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贴农业者和农民工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是补在产品上的,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应补在房租上,二者的共性在于都是价格补贴,均不涉及关联产权,并且都会直接改变被补贴者的收入现金流。在本轮房地产的政策调控中,可以清晰看到双轨统筹的房产政策思路,所谓“双轨制”,无论是在哪一个领域,都是一手交给市场,一手交给政府。商品房的定价权交给市场,保障房的定价权交给政府,所以对农民工提供的保障房应该由政府负责,房租补贴的来源及标准均由政府决定。重庆市的公租房政策是很好的尝试,公租房面向有工作的群体,包括了进城务工的农民,说明政府对农民工的保障意识已经觉醒。

      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但市场必然扩大两极分化,使和谐的市场生产着不和谐的贫富悬殊。在我看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在市场化的道路上探索遏制两极分化的方法,从而克服不和谐的贫富悬殊。简而言之,市有法,物有权,劳有得,工有居,商有利,财有税……让市场经济自由流畅地演绎各种和谐主调与不和谐变奏的交响乐。

      栏目联系方式:yyou20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