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4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7月16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两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杭州中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莫帆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大地纸业管理人”)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华伦集团管理人”)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莫帆诉被告大地纸业管理人、华伦集团管理人、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伦集团管理人、大地纸业管理人于2010年6月30日共同以“涉及ST金顶提供担保的案件,由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执行和战略投资者重组ST金顶工作顺利推进的需要,请求对涉及ST金顶提供担保的诉讼案件暂停审理,以促成战略投资者重整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事宜的顺利完成”。
杭州中院认为:为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破产重整执行和战略投资者重组ST金顶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案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暂停审理。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杭州中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施正明
被告:大地纸业管理人
被告:陈建龙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明诉被告大地纸业管理人、陈建龙、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伦集团管理人、大地纸业管理人于2010年6月30日共同以“涉及ST金顶提供担保的案件,由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执行和战略投资者重组ST金顶工作顺利推进的需要,请求对涉及ST金顶提供担保的诉讼案件暂停审理,以促成战略投资者重整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事宜的顺利完成”。
杭州中院认为:为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破产重整执行和战略投资者重组ST金顶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案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暂停审理。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上述诉讼的相关情况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27日及2010年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43号、临2010-00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