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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201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0-33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建德支行”)

      ● 贷款方:新安天玉有机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天玉”)

      ● 委托贷款金额:向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 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8月4日。

      ● 委托贷款利率:5.31%

      一、委托贷款概述

      2009 年9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等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不超过当期净资产1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10年8月5日,新安天玉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建行建德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向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5.31%。

      二、贷款方新安天玉的基本情况

      新安天玉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85%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经营有机硅高温胶系列产品。截至2010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5002.83万元,负债总额为5572.40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9430.43 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新安天玉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8月4日,计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5.31%。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8月4日)

      4、委托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1%,计、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5、委托贷款费用收费

      本次委托投资,建行建德支行不向本公司和贷款方收取费用。

      6、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之前将足额委托金交付建行建德支行。本合同项下新安天玉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新安天玉,以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委托贷款对本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作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