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宿迁联发制衣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0-014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宿迁联发制衣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7月18日召开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档衬衫吊挂流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海安县实施变更为在江苏省海安县联发工业园内和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两地实施。该项目实施主体由海安县联发制衣有限公司独自实施变更为由海安县联发制衣有限公司及其在宿迁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宿迁联发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详细内容请见刊登于2010年7月3日、2010年7月2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宿迁联发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申请增加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于2010年8月4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宿迁制衣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5157413408095001,截止_2010_年_8_月 2 日,专户余额为__叁仟万_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档衬衫吊挂流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张敏 、 刘达宗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宿迁制衣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15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_12_年12月31日)起失效。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