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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0 股票简称:通宝能源 编号:临2010—016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6日在公司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常小刚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422,635,202股,占公司总股本872,940,978股的48.42%。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孙智律师、安燕晨律师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常代有先生辞去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李明星先生为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22,635,20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任期自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日起至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2、《关于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李明星先生辞去公司七届监事会主席及股东监事职务;马琛斌先生辞去公司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职务。

      选举宋晓伟女士、董雄伟先生为公司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422,635,2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任期自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日起至公司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孙智律师、安燕晨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七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李明星,男,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0年4月至2008年2月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经理。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0年7月21日起任本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任本公司六届、七届监事会主席。

      附: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简历

      宋晓伟,女,1964年出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先后任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任本公司总会计师。2009年10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经理。宋晓伟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雄伟,男,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部审计法律主管;2009年10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法律事务主管。董雄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