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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0-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0-018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依法驳回徐财源对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诉讼请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案件概况: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徐财源诉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全部决议;2、请求判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法院受理案件费用和原告及代理人因诉讼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合理律师费)。

      本公司接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后,于2010年7月27日发布了相关公告。

      二、案件审理结果

      2010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本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收到法院(2010)赛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徐财源对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财源负担。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属任意性规范,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除此规定外,还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关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正当理由则可以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持股10.83%的股东,提出增加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因此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增加提案和公司接受提案的时间距原定召开股东大会不足十日,但公司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后,实际召开股东大会为延期后的时间,该时间间隔为十一日,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司章程,体现了给予其他股东充足合理的时间了解并思考提案的相关内容的立法目的。为此,法院驳回了徐财源的诉讼请求。

      三、备查文件: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赛民初字第1208号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0)赛民初字第1208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