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村委会等签订
《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7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村委会等签订
《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协议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仅为协议各方合作意愿的表示,协议书实施过程尚需履行政府相关机构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协议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协议的履行期限根据具体项目实施进度确定。
3、本协议书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三方履约能力、市场情况、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
4、协议书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0年10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武汉市宏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三方合作建设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该项目”),该项目所涉拆迁补偿价款总额为472,923万元。本协议已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乙方唯一股东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二、协议主体介绍
甲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姑嫂树村为武汉市“城中村”,该村已列入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乙方将在甲方支持下参与姑嫂树村“城中村”改造。甲方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乙方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东西湖区武汉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8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乙方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
丙方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复兴五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童世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经营范围房屋拆迁事务代理、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丙方在本协议中主要负责本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的主要情况
本项目用地规模:指武汉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市规划局关于批复江汉区姑嫂树村综合改造规划的函》所涉的《江汉区姑嫂树村综合改造规划》所涉原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片区内的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的用地(不含D地块),其四至范围为:张公堤以南、红旗渠路以北、江汉区跃进村以西、长青路以东的区域内。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涉开发净用地38.3 公顷(含整合用地),开发用地预计规划平均容积率不大于4.394,预计规划总建筑面积为不低于168.3万平方米(具体开发建筑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项目拆迁安置补偿价款总额为472,923万元,其中:对姑嫂树村集体土地补偿价款为35,781万元,其他补偿价款为437,142万元。如经政府规划部门调整审批的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开发用地规划建筑总面积不足或超过168.3万㎡,则不足或超出部份建筑面积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对拆迁补偿价款总额进行调减(或调增)。
2、乙方将集体补偿金额35,781万元采取现金和商业用房两种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和移交给甲方;甲、乙方双方同意,将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全部委托给丙方实施,具体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含在其他补偿费用437,142万元中)由三方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费用支付应在乙方或其指定关联企业摘牌取得本合作协议开发用地使用权竞得人资格后,由丙方在甲、乙方双方的监控下专项用于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的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其在本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挂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武政办(2004)173号及武城改办(2009)2号应缴纳的前后期费用也包含于其他补偿费用437,142万元中,并依相关文件精神办理缴纳手续。
3、本协议生效之日(2010年10月20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千万元履约定金,于乙方或其指定关联企业获得本项目开发用地使用权竞得人资格时,上述履约定金自动转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之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其余款项待本项目所涉开发用地挂牌出让摘牌成交后分阶段支付。
4、甲方承诺,全力协助和配合乙方及丙方实施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并以姑嫂树村的名义负责落实有关城中村改造建设政策中关于开发用地的优惠政策由乙方享有。
5、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排它独占权,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有关本项目合作、合资、联合等合作开发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曾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丙方在内)签订的有关本项目合作、合资、联合等合作开发的法律文件,甲方承诺无条件终止,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丙方承诺,保证按协议约定进度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7、主要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造成无法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外,还应承担给守约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2)协议任何一方若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所涉价款总额472,923万元的30%支付违约金。
(3)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单方面就本项目所涉的拆迁补偿委托事宜,与任何第三人签订有关姑嫂树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有关拆迁补偿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者先期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有关法律文件未能终止解除,则甲方按本协议所涉价款总额472,923万元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4)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乙方应按本协议所涉价款总额472,923万元的30%支付违约金。
(5)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度完成全部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则每逾一日,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逾期超过90日,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中委托丙方的相关条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三方还对违约责任设置相应的担保条款;对其他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银行专户监管等约定。
五、目的及影响
乙方签订此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参与姑嫂树村“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确保在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所涉开发用地挂牌时顺利摘牌,以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面积,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及综合竞争实力。该项目取得后,将为公司新增土地储备约38.3公顷(折合面积574.5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68.3万平方米。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按项目进度支付城中村改造前期所需款项,此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姑嫂树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
2、乙方关于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及其唯一股东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协议的决定。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