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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国外“推定”经验
    严惩内幕交易
    201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鉴于内幕交易越来越隐秘,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再直接交易或利用直接控制的账户交易,而是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和熟人交易获利,要收集这类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很难,这就决定内幕交易的认定,更多只能通过“环境证据”来形成逻辑判断。利用已知的基础事实通过逻辑来判定待证事实真伪的机制,就是所谓的推定。“环境证据推定”、“逻辑推定”、“事实推定”意思大致如此。而推定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审判者的心证过程。如果被告提不出有力证据反驳,那么审判者就推定这种大概率事件就是事实,其原理属于数学上的概率统计范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彻查了发生在IBM公司收购莲花软件公司期间的内幕交易。IBM女秘书劳伦·卡双乐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丈夫,其丈夫又告诉朋友,共有23人因此内幕信息而在股票交易中获利。本案中,作为控方的SEC需要证明被告知道消息来自IBM雇员。实际上,控方收集的被告间的电话记录说明,他们的内幕消息源头来自劳伦·卡双乐,而大部分被告金融知识甚少却急着开设证券账户并购买股票期权,显示他们知道获利是可以保证的,说明他们的消息是从IBM泄露出来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部分被告提前妥协和解,最后4名被告被判有罪。

      现在,A股市场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也开始引进“推定”办法了。第一例“推定”认定内幕交易案,是今年四月的四川圣达原董事、总经理佘鑫麒涉嫌内幕交易案。尽管佘本人始终不承认知晓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其有相关股票交易,但证监会认为,根据四川圣达惯例,开董事会前五天将相关会议材料送交给各参会董事,佘身为董事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业务,且在实施股票交易前均正常上班,因此认为佘已知悉该信息。

      对比分析国际国内对内幕交易“推定”的一些做法,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对内幕交易罪的审判也可采取推定方式。目前对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通常直接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从而进入公安侦查、检查起诉、法院审判的程序。笔者认同一些专家观点: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控方并不承担绝对的证明责任,在个罪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性原则下,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属于刑法对其的合理期待与公平要求。如果控方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相关交易之前掌握内幕信息,刑法应可以合理推定行为人买卖证券期货的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信息。行为人有义务提出未实际利用内幕信息,以免除内幕交易罪刑事归责的证据。

      其次,对“推定”内幕交易罪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要有限制,以防滥用。为此,法院应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要特别甄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减少个人自由裁量权滥用引发错案。

      其三, 应赋予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利。美国证监会可直接对市场操纵者、内幕交易者和其他欺诈者提出民事诉讼(公诉),我们应可借鉴这一经验,让握有公权力的证监会去应付难以发现和认定的违法者,代受害人向违法者寻求赔偿、追回不法者的不当得利、并直接返还给受害者,从而有效改变目前违法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其四,要善于捕捉内幕交易的各种证据。美国股市监管系统由“股市监测(ISIS)系统”和“自动搜索系统(ASAM)”相互配合而成,前一个系统监视证券市场,一旦发现异象,经确认后,再由后一系统追踪核查。SEC在查案过程中,形成了若干判定内幕交易可能性的经验规则:某个账户经常在敏感时期交易并总是获利;投资人者第一次交易便数额巨大或者突然倾尽所有积蓄从事某项投资等反常情况。这对我们都颇有启示。如果投资者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些“蛛丝马迹”都是佐证内幕交易的有力证据。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