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7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5号文《关于核准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南洋股份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6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42.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8.86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33.677万元。以上增发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所验字[2010]第0900522002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2109014210000397。截至2010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9940518.7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新能源、船用及变频节能特种电缆项目”备用金等小额资金支付,该账户日常存储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赫涛、叶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 201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