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广告
  • 4:要闻
  • 5:焦点
  • 6:产经新闻
  • 7:财经海外
  • 8:观点·专栏
  • 9:公 司
  • 10:公司纵深
  • 11:创业板·中小板
  • 12: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信息披露
  • A4:信息披露
  • A5:市场·机构
  • A6:市场·动向
  • A7:市场·资金
  • A8:市场·观察
  • A9:市场·期货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期项目试生产情况的公告
  •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诉讼终结公告
  •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2010年12月1日   按日期查找
    B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6版:信息披露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期项目试生产情况的公告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诉讼终结公告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0—02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96 号文《关于核准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22.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778.00 万元。以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 年11 月1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10CDA2001-5”《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及募投项目所属子公司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绵阳公司”)、雅化集团三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三台公司”)、雅化集团旺苍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旺苍公司”)连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或“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以下简称:“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成都支行”)、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街支行(以下简称“雅商银行新民街支行”)四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010154500006848,截止2010 年11月26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320万元,该专户中9,320万元仅用于“爆破工程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绵阳公司在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050140900000187,截止2010 年11月26日,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380万元,该专户中6,380万元仅用于“高精度延期雷管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绵阳公司在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030140900002783,截止2010 年11月26日,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830万元,该专户中6,830万元仅用于“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110154500000524,截止2010 年11月26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65,113,134.14元,该专户中5,400万元仅用于“雅安炸药生产线高效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专户还有332万元用于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利息收入613,765.14元,807,179,369.00元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旺苍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1211332737,截止2010 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成都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50万元,该专户中2750万元仅用于“旺苍炸药生产线高效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三台公司在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040140900000990,截止2010 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成都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50万元,该专户中2,550万元仅用于“三台炸药生产线高效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公司在雅商银行新民街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4012000000059756,截止2010 年11月26日,雅商银行新民街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830万元,该专户中2,830万元仅用于“新型乳化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勇、罗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银万国督导期(2013年3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1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