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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5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9号青浦宾馆综合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97,606,4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01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7,605,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谭丽敏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