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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无选择:《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必须延续
    2010-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王 勇

      

      在前周结束的坎昆气候大会上,虽然各国谈判代表经过艰苦努力,最终就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技术转让、适应、森林等问题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却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个核心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以日本、俄罗斯等为代表的国家,拒绝支持《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这给下次气候大会出了道天大的难题。

      2005年2月16日开始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经过长期努力达成的减排法律文件,也是气候谈判进程当中唯一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并要求,附件一国家承担一定减排承诺,非附件一国家无需承担减排承诺。而第一承诺期目标,也就是到2012年,附件一国家要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排5%。《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使附件一国家为完成减排承诺,可以向非附件一国家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CER。CER由于价格低廉,自然成为附件一国家首选。由于附件一国家成为二氧化碳减排量的需求方,非附件一国家成为二氧化碳减排量的供给方。再加上由于中、印等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在CDM份额上占大头,这些国家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使得一些发达国家意图把中、印也纳入附件一国家,让中印也承担减排与资金承诺。《京都议定书》博弈的焦点正在于此。

      目前,离《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只剩下两年。可以说,第二承诺期谈判,直接影响各参会国减排义务及权益分配,所以,这次坎昆气候大会以及此后每次谈判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日本之所以坚持强硬的反对立场,就是因为担心进入第二承诺期后,会给日本带来在减排、资金支持上的法律约束。身为世界第七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到2012年,日本需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然而,日本2007年的排放却比1990年高出9%。另外,若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将使日本企业平添许多成本负担,令日本企业丧失国际竞争力。而美洲玻利瓦尔联盟成员国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尼加拉瓜的谈判代表却表示,决不接受任何跳过《京都议定书》而另起炉灶的做法。而欧盟负责气候事务的委员则呼吁相关各方接受《京都议定书》新的减排承诺期。此前,欧盟首脑会议发表的声明称,欧盟愿意“考虑”从2013年开始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是欧盟首次清楚表明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立场。显然,中国和印度必须强烈要求捍卫《京都议定书》,而且要继续《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判下一步如何加大减排力度。

      在多方博弈之下,《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就《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采用了较为模糊的措辞:即应“及时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出现空当”。这虽然认可存在第二承诺期,但并未给出落实的时间表。

      笔者认为,当前乃至今后,气候变化谈判存在的核心问题依然是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及森林问题。其中,减缓气候变化最为重要和关键。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地球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世界各国最大的利益共同点,在此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谈判继续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坎昆大会之后,世人仍对各国尤其是碳排放大国以实际态度和行动支持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安排抱有信心,进而为下次气候大会以及第三、第四承诺期的顺利延续奠定良好基础。无论如何,唯有摒弃一味维护本国利益的狭隘利己主义理念,切实以诚心诚意和灵活务实的态度,努力履行承诺,承担义务,力争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各国在减排问题上的矛盾。

      令人欣慰的是,在这次气候大会上,国际组织专家对中国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努力大加赞赏,尤其在“十一五”期间,中国的节能减排有着明确目标,并采取了实际行动。中国一如既往地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将气候变化纳入发展议程,在“十二五”期间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投入,通过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等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低碳产业的发展,力争打造一个节能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以实际行动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尽早达成。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