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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海南航鹏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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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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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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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9年度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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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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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玻璃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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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浙江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0-27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9:30在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4,014.283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976.848万股的56.10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名称由目前的“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目前为“节能电光源、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照明电器原辅材料、电器设备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

      现修改为——

      “照明电器、电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节能环保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14,014.283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讨论修改公司名称和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如下:

      原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注册名称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YANKON GROUP CO.,LTD.

      现修改为——

      “公司的中文注册名称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YANKON GROUP CO.,LTD.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节能电光源、照明电器及其仪器的开发、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

      现修改为——

      “照明电器、电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节能环保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

      表决结果:同意14,014.283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优化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财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发行短期融资券,金额不超过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报材料前经审计净资产的40%,具体发行金额授权董事长确定,并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注册发行的主承销商。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核准机关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

      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14,014.283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原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北京中准会计师事务一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考虑到服务年限已较长,为更好地开展公司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慎重考虑,拟改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14,014.283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楼建锋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