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2010-025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8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957,327,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均为截止到2010年12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了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几年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层经过对各种融资方案进行研究论证,选择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或“本次发行”),可分期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用于补充中期流动资金以及偿还部分成本较高的银行借款。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增强运营能力。
同时,为保证本次发行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实施,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期数、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同意957,327,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刘静华律师、王凌军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